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JiLin Provincial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JLCT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专业性的行业自律机构,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注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团结全省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5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规则、执业道德守则,依法开展自律管理。

(二)开展党建、统战等工作。

(三)执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根据吉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际,制定吉林省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四)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及建议。

(五)依照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管理;制定吉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开展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进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提高注册税务师服务的业务水平。

(八)出版发行行业工作专业书刊,组织注册税务师业务的培训,提高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九)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十)加强与国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际注册税务师团体、外国注册税务师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一)收集整理税务师行业法律、经验、科技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行业信息网络,开展信息服务。

(十二)组织注册税务师行业和广大注册税务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利用行业专业技术优势助力经济发展,救助弱势群体。

(十三)受托承办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十四)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十五)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十六)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可获得本协会援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计划;

  (八)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 年不交纳会费;

(二)1 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会员如有违反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会理事总人数(变更前)的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协会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协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2021年4月2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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